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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6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经研究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下称年审)工作于200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170号)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安排专职人员,建立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年审的时限和内容为各持证单位1999年度执行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收费票证等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审验内容:
  (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三)临时性、一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及时收回;
  (四)有无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五)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六)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八)收费人员是否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三、年审范围由各级年审办公室根据年审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各级年审办公室在年审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走过场。

  四、年审办公室将收费单位的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

  五、由于市级单位年底机构改革任务较重,因此对市级单位年审以单位自审为主,自审结束后,按规定报送报表,并由物价部门审核《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

  六、各有关委办局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年审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12月底前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七、年审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作变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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