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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22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1992]68号
为提高“限制口”通过能力,进一步挖掘运输潜力,鼓励运输指挥人员千方百计组织“限制口”多过车,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全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安阳、蒲圻口上下行,虞城县口上行。


  第2条 考核标准

  部运输局按月度公布考核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下达的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实际交接列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


  第3条 奖罚额度

  月累计每超过考核标准1列,由部发给安阳、蒲圻口下行接车局10000元,交车局2000元;上行接车局2000元,交车局10000元。德州、符离集口下行接车局5000元,交车局1000元;上行接车局1000元,交车局5000元。虞城县口上行交车局1000元,接车局2000元。

  全月日均交接车列数暂定低于考核标准2列以内(含两列)的,不予扣罚。低于2列以上的,累计每欠1列,按上述奖励额度扣罚。遇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酌情给予减免。


  第4条 清算办法

  由部运输局按月考核,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司,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布。奖罚金额,40%在挂钩工资中结算,60%在企业留利中结算,由部分别增减相关铁路局的挂钩工资和企业留利。


  第5条 奖励范围

  依照本办法所得奖金,应拨发适当数额奖励铁路局、铁路分局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有关局要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部(运输局、劳资司)核备。


  第6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在实行本办法前,要制定出“限制口”列车交接互保协议。

  对在“限制口”列车交接工作中,不顾大局,违反运输纪律,弄虚作假,干扰和破坏集中统一指挥的铁路局,部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7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8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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