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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配管发〔20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外经贸部根据对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及方便企业就近领证的原则,对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企业领证,凡中央企业代理地方进口,可就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二、地方企业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照配额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发证机构发证。 
  三、北京市企业进口原需由天津特办发证的商品,可就近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一)进口配额管理商品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应按配额下达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照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八、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 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2001〕配发字第6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负责签发下列一般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及一般进口许可证: 
  1、成品油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腊油、燃料油 
  2、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3、监控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 
  5、光盘生产设备 
  6、天然橡胶 
  7、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照相机及其机身 
  9、手表 
  10、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6-10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北京市企业发证 
  11、汽车轮胎 
  12、消耗臭氧层物质 
  说明:第11、12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发证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1项仅对联系地区内外资企业及特区自用签发 
  2、燃料油 
  3、天然橡胶 
  说明:第2-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签发 
  4、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5、照相机及其机身 
  6、手表 
  7、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4-7项仅向地方企业签发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轮胎 
  2、消耗臭氧层物质 
  3、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4、照相机及其机身 
  5、手表 
  6、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3-6项仅向外资企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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