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2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拟定的《西藏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已经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
为推进我区廉租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建设工作,完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文件和对各地(市)的摸底调研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本次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廉租住房建设为主,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市)廉租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实际,统一规划、统筹考虑。
各地(市)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解决低保住房困难问题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拉萨市首批廉租住房建设的经验,从今年开始在我区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具体建设任务是:拉萨市在已启动1000套廉租住房建设的基础上,再增加1300套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分别完成600套廉租住房建设;山南地区、那曲地区分别完成300套廉租住房建设;林芝地区完成260套廉租住房建设;阿里地区完成200套廉租住房建设,累计全区将完成地(市)所在地4560套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我区首批廉租住房建设造价计算,平均每套廉租住房造价初步估算为8万元(不含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资金分配待政府批准后,结合当地建筑成本细化测算。资金筹措在2007年预算安排10,000万元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厅新增安排18,480万元(含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的拉萨市新增300套,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各新增100套廉租住房方案所需增加资金4,000万元)。
四、廉租住房建设相关要求
各地(市)廉租住房自2007年开始建设。建设廉租住房应制定总体方案,落实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并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用、购买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另行制定。
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建设厅
20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