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管字[2007]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促进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49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用电量起,提高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91号)中,附表所列企业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标准由现行0.10元提高到0.15元。
二、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将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淘汰类设备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限制类设备每千瓦时0.02元)的企业名单和相应设备的用电量,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用电。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91号)公布的企业,其全部生产设备中如果有未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这部分设备的生产用电不应执行差别电价。
四、各市要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9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对当地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的调查和上报工作。做好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贯彻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