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56号
宁政发〔2003〕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
二、行政机构设置
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牌子)。在市交通局内增设港口管理处,受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增加5名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
港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由市政府委任,其他干部选用时原则上优先考虑原港务局工作人员。
港口管理局依法管理全市港口行政事务,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协同编制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2)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进出港航道、联检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
(3)负责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收费,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5)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企业改革
(一)港口集团公司组建和改制框架意见
南京港务局在分离行政职能后,整体更名为南京港口集团公司,保留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功能。港口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的委派、推荐和任命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积极推进港口集团公司改制工作,将港口集团公司改制为南京港口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称)。该公司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经营层、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外部战略投资者持股。该公司领导班子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配备和管理。
(二)工作要求
(1)港口集团公司2003年底前做好资产剥离工作。将港口公安局移交长航管理局,港口医院予以改革改制。
(2)由市国资办和港口集团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评估,2003年底前制定资产重组方案,并在市改革改制领导小组指导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主体,尽快提交筹建多元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
(3)加快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进程。
(4)港口集团公司要做好政企分开和港口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
(三)扶持政策
1、港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扶持:对于南京辖区内的宜港岸线,市政府在审批涉及到港口岸线的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港口集团的发展需要,以提高港口资源的利用价值。
2、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扶持:龙潭港区、龙潭物流园区和老港区改造以及西坝港区等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大,回收期长,资金利润率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有关精神,对投资江北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社会资本,其年度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从2003年起5年内,市每年对开发主体给予奖励,每1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扶持。为了促进港口企业改制,加快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步伐,整合港口码头资源,从2003年度起,5年内港口集团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4、据实核销企业不良资产。在港口集团改制时,由市国资办予以指导,通过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对企业不良资产按南京市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销。
5、妥善处理企业欠费及债转股问题。鉴于港务局下放时是整体资产划转,历年欠交通部港口建设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长航港务费等规费,以及港务局向国家交通投资公司所借经营性资金,因所收规费基本用于港口建设,经营性资金权属认定仍存分歧,在企业改制时暂挂账,另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