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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由华侨和华人社团接待的出访团组及邀请侨领来访工作加强管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 1996-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外办、省侨办《关于对由华侨和华人社团接待的出访团组及邀请侨领来访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
  为切实保证与华侨、华人社团交往的正常开展,发挥侨务优势,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对由华侨、华人社团接待的出访团组及邀请侨领来访工作加强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减轻华侨、华人社团的负担,对各种考察侨情、慰问侨胞、开展联谊活动的团组出访,要从严控制。对华侨、华人社团举办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要有请必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华侨、华人社团出面招待、宴请及陪同游览。如确实需要华侨、华人社团出面参与有关活动,应由出访任务审批机关事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

  二、邀请侨领来访事宜,由省、市、县侨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要全面考虑,避免厚此薄彼,造成侨团内部矛盾。未经侨务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邀请侨领来访。邀请法国华侨社团的侨领来访,须由有关审批部门事先征得我驻法国使馆同意。

  三、各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机关,对由华侨、华人社团出资邀请、负责接待的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外交部、监察部等三部二室《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审核,把好审批关。如有必要可事先征求侨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具体的工作任务,并按照精干节约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对不符合出访规定的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出国人员政审和护照颁发部门要协助任务审批机关把好政策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四、各市(地)、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在出访中与华侨、华人社团的有关交往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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