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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20 生效日期: 1993-09-20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对在下列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成果;
  (四)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成果;
  (五)科技信息方面的成果;
  (六)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
  (七)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八)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九)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科技成果。
  凡已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国务院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和省厅(局、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再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评审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很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定技术难度,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扎实有力,积极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很大或产品数量能基本满足全省需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较大或产品基本满足全市需要,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所改进,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或产品能部分满足全市需要,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和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整体上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整体上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学技术管理成果
  一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结合我国的实际有所创新,对促进我市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艰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结合我市的实际有所创新,对促进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管理中有一定的难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有所改进,对推动我市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技信息方面的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信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有很大实用价值,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应用后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信息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应用后,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信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应用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有重大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有大的改进,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改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计量科学技术难度很大,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计量科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计量科学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计量科学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计量科学技术难度较大,具有先进性,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计量科学发挥了一定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很大,学术上有创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的实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突破,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九)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科技成果
  一等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大,结合实际有所创新,超过了引进的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大,结合实际有较大改进,达到了引进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引进的科技成果,技术难度较大,结合实际有所改进:达到了引进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各行业评审组自行制定本行业评审标准,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元。并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推荐,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的奖金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申报奖励要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区县科委或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区县科委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评议),并办理成果登记。
  (二)报送审批材料包括: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评议)证书、研究实验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以及有关材料。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上报的渠道和程序同前。
  (四)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完成的成果,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成果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直接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主要用于组织专家评审的费用。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项目的时间一般于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度二月底止。
  (七)凡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状,授予该项目的所在单位,奖励证书和奖金的70一80%授予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人员。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受奖单位的奖励基金。此款不得挪用。


    第九条 凡不具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情况,由各区县科委和市主管部门自行奖励。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科技进步奖属于市批准授予的,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支付。属于区县批准授予的,由区县财政支付。属于市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的,由主管部门支付。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予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人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政发(1986)100号文中《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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