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办[2007]2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把好资产评估关,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
(五)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
二、做好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和移交准备工作
机构变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财务的清查登记,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进行财产清查。机构变动单位要发动群众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资产逐一清理,以帐对物,以物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对清理出的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合政[1996]10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办[2002]30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处置,收益上缴市财政。借出的资产,要予以收回。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的要及时收回;未到期的,要明确归还时限,完备有关手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有意损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对房地产要按地块、房屋面积逐项清查登记,并与土地证、房产证相核对。
(二)核对资金,清理往来款项。机构变动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清点核对。预算拨款单位要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职工个人欠款,要全部收回;单位间的欠款也要一律结清;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结清的,须出具欠款证明,约定还款期限,由原单位逐人、逐项编制清册移交(个人欠款随人走,单位欠款随单位转)。
(三)登造册,撰写专题报告。机构变动单位在清理核对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财务移交清册;同时要对2006年以来的资产财务变动情况撰写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要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变动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至本次机构改革期间的资产财务变动情况,以及重大投资、担保、借款、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行为及其审批情况。
2、机构变动单位在上述期间向干部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贴情况,预算内、外资金调度情况,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清理情况,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情况。
资产财务移交前,机构变动单位应将专题报告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国资、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程序
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撤销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该单位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按移交清册交接收单位,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监交。不移交接收单位的资产,由该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小组向同级国资部门直接办理移交手续。
(二)合并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合并各方编制清理移交清册,并入单位按清理移交清册逐项清点接收,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监交。
(三)机构变动单位资产财务移交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到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直被撤并单位的汽车和在市政务综合楼内的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政务综合楼之外的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党政机关搬迁中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组,财政、国资部门监交。移交的办公用房、汽车由市政府根据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能、编制情况重新调配。
四、机构变动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已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连同其他档案一并移交。会计档案仍在财务部门保管的(包括以前年度及当年)要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如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已满需销毁的,暂不销毁,全部移交给接收单位,待机构改革工作结束一年后,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销毁。
资产、财务移交结束后,将移交表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据此办理机构变动单位的人员调动手续。
五、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财政、国资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