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函〔2007〕7号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对超限严重车辆调整计重收费计算方法的请示》(陕交字(2006)104号)、《关于我省试行计重收费工作过渡期时限问题的函》(陕交函(2006)7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6)128号)精神和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同意对行驶我省收费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在计算通行费时,其正常装载部分10—40吨区间基本费率不再给予递减优惠,统一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以上调整部分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