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费[2008]45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6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1205元/人、期,其中:培训费855元/人、期,考试费150元/人、期,教材费2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171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