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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18 生效日期: 1988-10-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揭露各种物价违法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的工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农贸市场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揭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自行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假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的;
  (四)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五)不按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规定执行的;
  (六)违反规定将计划内商品转作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七)以零售价格套购紧销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的;
  (八)就地倒卖指标、批条、提货单等,转手加价的;
  (九)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开发票或收据加收价款的;
  (十)越权定价和其它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作价办法等,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零售商业、饮食业要制定并公布“物价管理守则”,以便群众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物价检查所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定点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街道义务物价检查组、职工物价监督站有条件的也要设立举报箱。
  群众发现物价违法行为。可就近到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告发。

  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都必须认真查处,做到有检举必有检查有检查必有结果,并尽可能回复告发人。

  六、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经常召开商品用户和消费者座谈会,收集反映有关物价违法线索及其他意见,并及时做好工作。

  七、经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案给予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本单位干部、职工有义务对本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实举报本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者,每案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案情重大,举报有功者,经上级部门批准,奖励可超出二千元。
  
  八、检举揭发人要求保密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保密。对检举揭发人如有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群众监督检查物价投诉地点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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