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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 2003-11-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确保公路路况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京、津、冀、晋、内蒙古五省市区决定,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底,联合开展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治理、各负其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联合京、冀、晋、内蒙古等省市区,依法严格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行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障公路路况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组织领导 
  在五省市区联合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期间,市人民政府建立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陈质枫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市纠风办、市公安局、市市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各有关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建立治理动态周报制度,切实做好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市农委要严格按照交通安全责任制及创建平安大道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镇(乡)、村有车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市纠风办负责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和监督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治理超载和私自改装车辆等违章行为,并负责做好相关治安工作;市市政局负责认定超载、超限重车辆并出具车辆超载、超限重证明,做好卸载工作,对超限重车辆实施处罚;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建材生产、煤炭集散地企业和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汽车改装厂家的治理整顿;市交通局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货运汽车的运营管理;市物价局负责指导货物装卸及保管价格;市财政局负责对卸载货物的变卖收入进行监督,并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负责对挂有军队、武警号牌超载、超限重车辆的处理。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超载、超限重车辆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全力支持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公安交管、公路路政、交通运政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大管理工作力度。 
  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问题发生。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措施 
  到2004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公路运输车辆(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车辆和运输鲜活产品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及执行任务的军车除外)严重超载、超限重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因超载、超限重引发的严重交通阻塞和重大交通事故;杜绝收费、罚款后放行和收费、罚款后不开票等违法违规及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一)加强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深入到源头,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杜绝私自改装和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建材生产、煤炭集散地企业和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市政公路部门要在进入我市的主要公路入市口和各高速公路的进出口设置临时检测点,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执法,严禁超载、超限重车辆驶入、驶出我市;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应深入到货源集散地,如港口、码头、车站、配载市场及运输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做到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不出站、不上路、不出区、不出县。 
  (二)严格治理违法改装车辆行为。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市汽车改装业的治理整顿,对非法改装厂家依法予以取缔,严禁违规改装车辆出厂。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货运车辆进行严格检验,对私自改型的一律不难发牌发证;对强行上路的,要强制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三)强化路面治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章司机予以记分或吊扣驾驶证处理;对指使、强迫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超限重车辆的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市政公路部门要充分利用超限重检测站,对查处的超载、超限重车辆严格实施卸载,并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超限重检测站。运政稽查站要对超载、超限重车辆实施检查,对屡纠不改的,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车辆的营运证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严格实行问题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重车辆,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进行倒查,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对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要求一次卸载到位。对屡纠不改或严重超载、超限重运输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运输行为,还应按照规定予以罚款,并收取公路损害补偿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放行或罚款放行。 
  (二)坚持科学检测。执法部门必须经仪器检测认定车辆是否超载、超限重以及车辆超载、超限重数量,不得凭经验和目测判别是否超载、超限重。 
  (三)规范超载、超限重货物的卸装及保管行为。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对不听劝阻的,由市政公路、公安交管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有关货物卸装、保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四)各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规范填写。 
  (五)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 
  (六)治理期间,公安公路巡警部门要在市政公路部门设置的检测站点设立治安办公室,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法严惩。 
  (七)公路执法人员在实施拦检、卸载措施时,要严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避免交通阻塞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遇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保障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各级新闻单位要对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面深入对社会进行宣传的基础上,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分两个阶段展开。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1.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60吨以上的大型货物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 
  2.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40吨以上的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 
  3.2004年2月1日至2月29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40吨以下、轴载质量13吨以上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运输车辆。 
  (二)巩固阶段(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做到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确保治理成果。要结合工作实际,立足长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问题反弹。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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