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2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关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局。
二、《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自2001年起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数据盘。专门用于报表报送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及《操作指南》放在市局FTP服务器稽查局目录下,由各局自行下载安装,文件名分别为'年报半年报专用'和'操作指南'。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三、各局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各市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2月16日
国税函[20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自1999年开始总局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总体情况提供了保障。根据目前全国稽查工作的现状,为了减轻各地报送税务稽查报表的工作量,总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秀报。现将秀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原国税函[1998]731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各地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总局将不定期对报表的上报情况和质量进行通报。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