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