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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4-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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