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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 2000-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发布《宣武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宣武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所属宣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向区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全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时间、质量及技术规格标准;
  (二)各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与方式;
  (三)采购中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由区采 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一)购买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商品;
  (二)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所列条件的,实行分散采购,由区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一)总体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商品;
  (二)总体价值5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总体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千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采购价值低于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的;
  (三)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的;
  (三)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的。


    第十三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由区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区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区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至少有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招标文件发放办法;
  (四)投标的时间、地点;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由区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须报区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采购商品(含工程、服务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售后服务要求;
  (三)交验商品(含工程、服务项目)的时间、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评审标准,程序;
  (七)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八)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日期;
  (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有效期限内,按其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合格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1降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加盖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单位可以撤回投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程序。
  (一)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二)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区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1/3。同时还应邀请区监察局等部门派员列席。
  (三)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人员及列席人员向区财政局提出回避申请,区财政局应当在2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四)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提出的条件,综合投标单位资质、信誉等因素,在开标7日内以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区采购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付款。

 

第四章 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区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区采购办,由区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区采购办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帐。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区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户后,区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后,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
  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财政局责令其退出投标,并1年内不得在本区进行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区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区采购办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付款;需赔偿损失的,按合同中规定的方式解决。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二年以内供应商资格。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接到牛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定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宣武区政府采购目录
  一、商品
  1.汽车类
  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各种小型封闭式车辆);
  1.2大轿车;
  1.3摩托车;
  1.4各种专业汽车(包括救护车、工程车、园林绿化洒水车、城市清洁卫生车、邮政车、消防车、囚车等);
  2.控办设备
  2.1录象设备,包括录象机、放象机、影碟机、摄象机、编辑机;
  2.2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
  2.3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0K机等;
  2.4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2.5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3.办公设备
  3.1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投影机;
  3.2办公家具;
  3.3办公用品,包括打印纸、复印纸等耗材。
  4.专用设备
  4.1教学实验专用设备;
  4.2科研单位专用设备;
  4.3医疗、计划生育、体育专用设备;
  4.4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
  4.5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
  4.6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4.7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4.8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二、工程
  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包括办公室装修)及其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购置。
  三、服务
  包括车辆定点维修、车辆统一保险、定点会议场所和大宗印刷等。
  四、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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