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0]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有关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顺利实施,现将在我市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期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按比例由企业负担的部分纳入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经批准按照《关于在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88)103号)及《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比例由企业负担部分的费用,从2000年4月1日起纳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