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规发[2003]1190号
各分局,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现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国家、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范要求。
二、各审图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审查,凡不按《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项目,审图机构不予通过。
三、规划监督执法部门要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监督内容,进行规划监督。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略)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