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372号
新疆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地州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近日,我区部分地区、部门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变相调整电价,或不执行上级批复的同价方案,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电力和消费者利益。为规范电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价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童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为电力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顿电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法》、《电力法》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省级及以上电网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国家计委审批,地州级独立电网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自治区计委审批,县级及以下独立电网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应严格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各种名目,减少批准电价对应的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得以收取杂费等名义,变相改变上网电价;不得以对指定企业(单位)实行优惠扶持等名目变更销售电价,也不得因此而压低独立核算电厂的上网电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合理生产规模的高耗能企业,不得比照国家对达到合理规模的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政策执行。
三、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务类用电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能[2002]1980号),严格执行自治区计委核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以及审批的各地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时间或变更附件电价表,更不能不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政策。对尚未核定正式上网电价的电量,要按《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规定的原则、权限制定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
五、加强电价监督检查,落实农村电价各项政策措施。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因体制原因电力部门尚未管理、抄表到户的地区,也要执行同价水平;尚未同价的农村地区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到户电价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电价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防止电价反弹,同时要将农网改造中超过标准、扩大范围多收农民的费用及时退还农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加快城乡用电同价进程,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未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及方案试行期已满的地州,要在6月底之前上报同价方案。在向我委上报同价方案时,要对电网内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各地电力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一次自查,认真纠正违反电价政策行为,切实规范电价秩序,严肃价格法规,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近期自治区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电价,仍未纠正的,要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