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5]28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市属国有企业重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意见
一、报告、备案的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二、报告事项
(一)重组、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三)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企业;
(四)确定或变更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五)重大投融资计划及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其中,重大投融资是指投融资额占企业资产总额10%及以上的;
(六)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其中,数额较大是指处置的单项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1%及以上的。但是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不论价值大小均需报告;
(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资产营运报告;
(八)工资总额年终清算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九)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备案事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
(四)权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五)月份、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六)除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四、报告、备案事项办理
(一)上述报告、备案事项由市国资委受理。
(二)企业的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三)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3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如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是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落实到位。
(二)市属集体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依照本规定执行;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市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未认真执行报告和备案制度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企业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