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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小学初中杂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253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调整中小学杂费、借读费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杂费、借读费标准
  1、小学杂费城镇每生每学期80元,农村每生每学期40元。
  2、初中杂费城镇每生每学期130元,农村每生每学期80元。
  3、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6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1000元。借读生除交纳借读费外,还要按规定交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各学校要继续执行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对于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对收取的赞助费要按照《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等规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本通知自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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