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保证住房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现将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要求,按照谁借款谁归还、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清收欠款。借款单位有商品房(预)销售款、地产收入、公房出售售房款的,如数划拨还款。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将逾期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全部收回。
二、组织机构
在原有清欠工作基础上,成立“太原市住房资金清理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清收工作组),全面负责清欠工作。工作组组成
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乔亮生(副市长)
副组长: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康建成(市监委副主任)
成员:
张双娥(市房地局局长)
郭治明(市建管委副主任)
张金维(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有会(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江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戴天(市审计局局长)
薛俊明(市国土局局长)
孙荣琨(市规划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薛维栋(市工商局局长)
郭保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车建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清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有关清收工作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下发;
(二)市土地局负责暂停办理所有欠款单位的土地交易、土地使用权抵押及有关用地手续的审批,根据清收工作组的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对借款人的土地进行拍卖;
(三)市规划局暂缓审批所有欠款单位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四)市建管委暂缓审批所有欠款单位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市监委负责对有关违法和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欠款单位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进行审计;
(七)市公安局加大对涉嫌犯罪的欠款单位的侦查力度;
(八)市工商局加强对欠款单位营业执照的年检、发放把关工作,防止欠款单位为逃废债务另行注册其他经济实体,密切注视欠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及时向清收工作组报告有关情况;
(九)市财政局负责欠款单位相关资金划拨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市房地局暂缓办理欠款单位的房屋出售、抵押、租赁事宜;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负责有关材料、证据的整理,负责下达书面还款通知书,催收欠款和有关起诉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清收工作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组协调会,研究分析清理回收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意见,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协调会时,可由成员单位提出、组长批准召开;
(二)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资金清收工作;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书面催还欠款通知,限定还款期限、明确还款金额。所有欠款单位要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制定详细还款计划并上报《还款计划书》,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归还借款;
(四)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市建管委、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暂停办理欠款单位所有申报、审批手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市公安局提供涉及刑事案件资料,市审计局对逾期贷款单位开展资产审计、摸底调查工作;
(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要做好对欠款单位的起诉工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欠款单位的银行存款、实物资产等进行查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对被查封资产的拍卖和处置工作。
清收工作组要及时邀请市法院协调解决起诉、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清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