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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3 生效日期: 1993-08-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征[1993]5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指下列经销文2005-2-1物古籍的单位需持税务登记证和全国统一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票样附后)。自印发票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指定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如下:
   1、北京市文物公司(原北京文物商店);
   2、北京市古董钱币公司(原北京钱币商店);
   3、北京友谊商店;
   4、华夏工艺品商店;
   5、荣宝斋;
   6、北京市中式家具厂;
   7、中国书店(地址:宣武区和平门琉璃厂东条街115号)。
  三、非上述指定单位不得批准印制《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如指定单位增加,市局将另行通知。
1993年8月13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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