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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1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3]004号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3]6号),近日本市将提高汽柴油零售价格,为使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汽油保持合理比价,现决定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中准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每升由2.04元调整为2.15元,上、下浮动幅度为8%。
  以上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经营企业将执行的具体价格及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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