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2]307号
各市(地)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中衡、轨道衡分类称重计量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管理,经商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地中衡、轨道衡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修订如下:
一、各社会公正计量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申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公正计量行必须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中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收费工作。
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与原主管部门真正彻底脱钩,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 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因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由委托方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签定正式服务合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不得依附和借助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不得强制委托方签定合同强行收费。各主管部门或具有垄断地位的部门、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服务或干预此项工作。
三、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对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应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250号)中规定的必备条件把关,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手续;对外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在山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我省境内轨道衡、地中衡称重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发;其它类型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许可证》仍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晋价费字[1999]第25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好发证关。
四、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服务收费标准
将地中衡、轨道衡大宗物料2元/吨收费标准按货物类别进行分类,并重新核定称重收费标准,其中,精煤为0.50元/吨,原煤为0.40元/吨。委托人可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此标准为基础双方协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重新修订后的“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对借垄断地位或与有关部门联手,强行服务,强行向货主、用户收费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必要时可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资格及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本文件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0]3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
序号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 大宗物料
1 普通台.案称 元/百公斤 0.15
2 轨道衡.地中衡
(1) 有色金属成材.农药.化工品.电子.电气机械.饮食品及 元/吨 1.00-2.00
烟草制品.纺织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纸及其文教用品.
医药品.成品油等
(2) 粮食.豆饼.饲料.金属制品.铁精粉.有色金属矿石.钢 元/吨 0.50-1.00
材.铁合金.生铁.铁矿石.硼砂.纯碱.尿素.化肥.磷
肥.酸类.原油.木材(成材).工业机械.农副产品.盐.
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农业机具.磷
矿石.石制品.砖.瓦.建筑材料等
(3) 精煤.焦炭及高附加值产品等 元/吨 不超过0.50
(4) 石灰石.沙.石子.土.矿渣.原煤及低附加值产品 元/吨 不超过0.40
二 气体
1 蒸汽 元/吉焦 0.10
2 其它气体 元/立方米 0.02
三 液体
1 水 元/吨 0.01
2 石油 元/吨 2.50
四 首饰类
1 钻石
(1) 10万元以上/200毫克 元/粒 100
(2) 5-10万元/200毫克 元/粒 50
(3) 5万元以下/200毫克 元/粒 10
2 宝玉石
(1) 高档红宝石.蓝宝石.猫眼.变石.祖母绿.翡翠.欧泊. 元/件 50
珍珠等
(2) 中档及以下 元/件 不超过30
金绿宝石.海蓝宝石.绿柱石.碧玺.石榴石.橄榄石.托
帕石.水晶.岫玉.软玉.玛瑙等
3 铂金及其合金 元/克 1.50
4 黄金及其合金 元/克 1.00
5 银及其合金 元/克 0.20
6 其它合金 元/克 0.10
注:镶嵌首饰称重收费根据其镶嵌的钻石、宝石、宝玉石及贵金属的称重计量和相应收费标准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