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