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委办发[2007]4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县(区)、乡(镇)集中换届工作基本结束后,一批领导干部交流或提拔到新的工作岗位,购买配备小汽车问题成为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为加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如无特殊情况,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规定需要报废更新的,经公安车管部门鉴定后,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应尽量在现在车辆中调配工作用车,确实需要购新车,必须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备案制度。县(区)级主要负责人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市纪委监察局备案,乡科级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县(区)纪委监察局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和核销,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严禁动用项目配套经费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小汽车,严禁领导干部“借用”、占用项目专用车辆,严禁以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变相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小汽车。工作调离原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私自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非组织调配而带走的要交回原单位。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中央“两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白银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93号)的要求执行。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车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的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转出转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的,应报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凡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拍卖处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吉普车,单位要实行统一管理,必须坚持使用国产车,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严禁一人配备使用两辆或多辆汽车。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继续违规购买超标小汽车,或借工作岗位调整、人员变动之机给领导干部超配或违反规定更换公务用车的,除对违规违纪所购车辆予以收缴外,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