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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 1994-09-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驻津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驻津单位为天津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驻津单位的科技成果,组织举办成果展示、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市有关委、局要积极组织本系统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促使科技成果在天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有关综合部门要定期向驻津单位通报本市的经济情况,提供科技经济需求信息,使驻津单位了解天津,充分发挥驻津单位的技术优势,为建设天津献计出力。

  二、市及各区、县、委、局在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规划、产业调整计划和进行重大引进项目论证及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积极主动聘请驻津单位的有关专家参与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凡采纳专家咨询建议而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对有功专家予以奖励。

  三、驻津单位均可在本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科技基金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参加投标,公平竞争,承担任务。

  四、鼓励驻津单位与本市企业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联合成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开发新产品项目所需贷款,各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凡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列入市级火炬、攻关、工业性实验、技术开发等计划的项目,可享受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

  五、驻津单位所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本市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符合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条件的,可申请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和全市最高综合性科技奖至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

  六、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驻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兴市先进单位奖。每年评审表彰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七、建立由市有关综合部门、驻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参加的天津市科技协作中心,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强生产、科研、教学、金融、贸易五业的联合,进一步沟通信息,组织协作,共同发展,促进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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