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0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外省、市与之统一核算的车间、仓库、办事处等);
(五)当月发生出口“免、抵、退”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报送《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审批程序仍按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规定办理。
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备查资料”,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按规定上报外,其它“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一般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妥善保管,其中《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5、7项“备查资料”的保管,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对《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备查资料”保存十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对当月发生有列举视同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五、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征税/扣税单证总簿封面》的格式要求,本市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附后)。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1、2、6项“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第3、4项列明的扣税凭证,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暂不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或《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但对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实际开具份数,填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内容。
(三)启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后,一般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六、一般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9号通知《纳税申报办法》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说明,认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列“所属行业”栏,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依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
2.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不填报“货物名称”栏,按不同税率汇总,分别填报“适用税率%”栏、“销售额”栏及“税额”栏,同时填报《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样式附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进项税额转出”各栏,只填报“合计”栏,其明细各栏暂不填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额”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
5.市局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第三条第2款有关进项税额转出的填报规定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为便于分析、研究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市局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列了部分经济指标(样式附后):
1.“财务指标”部分“其中:库存商品”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填报(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销项发票”部分均包括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3.“其他指标”部分:
(1)“外购货物实际采购成本”栏应根据企业当期外购货物(不含外购固定资产)的实际采购成本填列:工业企业应根据“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应根据“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商业库存商品实际采购成本”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3)“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税额”应填写企业当期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计税额。此项数据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中“确定的计税依据”栏“合计”项数据相一致。
(4)“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栏数据是指纳税人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的“发票号码”栏(第2、4、6、8、10、12栏)暂不填报。
七、一般纳税人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核算管理通知》)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并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部分申报指标,应按照《核算管理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基本核算内容填报。
八、一般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方式可采用手工填报方式或电子申报方式。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同时书面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及《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十、各局应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税款所属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通知同时废止。各局在8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小结上报市局。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略)
3.《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略)
4.《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5.《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1999年6月1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