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政策规定,规范表格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在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收回作存档处理。(“作废”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二、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的使用

  “开发区分局”仍延用大兴县区域代码;

  “西客站分局”仍延用丰台区区域代码。

  三、“税务登记表”中“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栏,一律加盖“××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四、为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样式附后),税务机关填写审批意见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存档。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