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1]3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电来文请示有关城市规划定线放样测绘收费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省物价局、省测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定线放样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房(1998)150号、浙测(1998)25号]中的城市规划定线放样测绘收费仅指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是城市规划区(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范围内根据规划管理需要,由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接受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委托,为建设单位提供测绘服务[采用仪器测定座标放样(解析法)测绘],所收取的定线放样测绘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均不得收取规划定线放样测绘费。工程竣工验收测绘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