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有关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在北京地区的顺利实施。
二、各家商业银行要将各自总行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备案。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市经委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四、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附件: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