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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市财政对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同意在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届时未能按借款合同足额偿还第一批11个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拟贷款总额97570万元)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对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给予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项目和偿债基金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区级项目偿债基金的跟踪检查,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如期建成使用,确保偿债基金落实到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防范财政风险。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