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7-17 生效日期: 1983-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恢复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私房租金水平,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私房住户的安全,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百分之三十,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百分之十八)。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管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份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居住环境加减率)+地租单价×房屋使用面积(如另有园的再+园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类房屋租金单价表

单位:——————
使用面积M2

  三、地租单价表

  四、计算方法的几项规定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
  1.房屋租金基数: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确定各项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就构成每平方公尺的房屋租金基数。
  2.房屋使用面积:是指由建筑面积中减去墙壁和楼梯所占面积,计租时量度面积应从内墙量起。不应包括墙身面积。
  3.房屋居住环境增减率: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居住环境增减率)的各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将应增或应减的增减率相加或相减构成,增减率只限于房屋租金中增减,不得包括地租增减。
  增减率最大限度是增率不得超过30%,减率不得超过40%,(地下室可减至50%)。
  4.地租单价:凡1—10级地级马路的房屋、楼下作工商业用房,楼上作住宅用房者,楼下照工商业用房地租标准计地租,楼上一律以15级计地租。(包括马路面一向作住宅用房)15级以下街道的房屋。照原地级计地租。房屋如附有园地者,园地部份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地租。
  5.多户租金的分摊计算办法:如系多户共住一层(或一幢)房屋,其各户租金(包括多户共用的过道间、厨房、厕所、浴室)的计算办法两种:
  一种是整层(或整幢)房屋计租后,根据各户实际使用情况,大家合理协商分摊,另一种分户计算,各户按实际住用面积计算,对公用地方可以按各户实住用面积大小的比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办法:
  1.工业企业用房,参照一九八一年十月执行的“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2.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可比住宅租金高30%至50%,使用单位自搭阁楼或天台加上盖部份以投资抵扣租金后也应计租。
  (三)对有些房屋内部间格设备与本标准不尽相符的,可参照类似项目计算。
  (四)此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