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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对部分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试行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法办[2007]28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自2006年6月起,市政府规章施行两年后,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市政府。为了积极探索规章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市法制办于2006年组织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6件实施已满两年的规章试行评估,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积累经验,今年继续对6件实施已满两年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试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主体
  今年试行评估的规章共6件,均由其实施机关进行评估,分别是:(一)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由市建委评估;(二)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由市广电局评估;(三)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由民政局评估;(四)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由市人事局评估;(五)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由市环保局评估;(六)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由市公安局评估。对未列入评估对象的施行两年以上的规章,鼓励其实施机关主动进行评估。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结合2006年规章评估工作经验,今年规章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规章施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规章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起到的作用等等。评估时要注重收集规章施行前后行政管理方面发生的变化等情况。
  (二)规章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规章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其他规章相抵触,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和参照执行情况等等。评估时要注意规章在施行后,是否因上位法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规章与上位法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况。
  (三)规章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规章确立的制度或者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在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在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把少数人的损失降到最小;设立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等等。
  (四)规章的可操作性。主要包括规章所确立的制度是否体现了多数人的意愿,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评估时要注意规章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阻碍规章正常实施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五)规章的可接受性。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的认可程度如何,是否做到了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
  (六)规避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违反规章的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制度设计是否还有不够完善之处,以致当事人可以合法合理地不执行规章等。还要注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是否也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况,是否存在执行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
  (七)对规章的处理意见。主要是对规章的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提出相应的意见。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继续执行;对于与后公布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的意见;对于与后公布的上位法内容完全相悖,或者与后公布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执行部门规章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要提出废止的意见。
  三、评估的方法
  评估工作可以由评估主体直接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时要强调社会广泛参与,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进行定量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等。参与座谈会、问卷调查的对象不要仅限于管理相对人,还要扩大到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成本效益分析时,不仅要分析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要分析管理相对人遵守和违反规章的成本,最后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要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几点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参加规章试行评估工作的部门,一是要充分认识规章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规章实施后的评估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检验规章质量,发现、解决规章执行中的问题,发动社会公众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为规章的修改、废止提供依据的重要措施,要把这项工作摆到与制定规章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紧抓好。二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章实施后的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本通知规定的评估内容、方法只供有关部门参考。各有关部门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规章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要按时完成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底前形成评估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规章评估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市法制办行政立法处联系。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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