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房字[1992]第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委、物价局,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据了解最近有些地方利用外资兴建商品住宅、楼宇,未经批准即对内销售,违反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问题有关规定(粤府办(1990)29号)。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利用外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和项目,严格控制利用外资兴建商品住宅、楼宇的建设规模和经营单位,促进国民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重申:
一、各地引进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29号文和省物价局、省建委粤价房字(1990)162号文规定,将拟售给国内单位、驻外机构或个人的商品住宅、楼宇,编制方案报省建委,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准销售。请转知各有关单位遵照办理。
二、今后如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将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