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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在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吸收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加快本市基础设施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建设步伐,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市政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在保证给予参与本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市专业经营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
当前,本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的任务很重,但由于投资主体比较单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偏低,制约了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建设与经营。为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步伐,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以下回报补偿意见:
  一、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政府赋予中标的投资者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二、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中标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一)建立补偿资金,对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进行现金补偿。
  1、补偿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增加收入的部分、政府资金和专项资金收入、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3、补偿期限:在经营期内,投资者的中标价格执行期限根据不同项目具体确定,原则上不短于三年。三年以后,发生上游产品价格调整或汇率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经批准,可对中标价格作适当调整。政府定价低于调整后的中标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
  (二)提供开发土地补偿。
  对于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补偿金难以实现对差价的补偿,可考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开发用地。具体方法由市计划部门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限期内开发使用。
  (三)特许经营权补偿。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的项目中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旅游、娱乐等文化体育项目。
  (四)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的协调服务。
  投资者可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办法进行综合补偿。对于投资规模很大并在短期内难以回收资金的项目,政府可投入一定数量股本金,参与投资与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支持投资者资本证券化的运作,并协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外部相关公用条件。
  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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