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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7 生效日期: 1997-06-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市字[1997]第497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销商品房管理,结合我局成立后内销商品房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局市场处核发销售许可证后,按《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属于区县局交易管理部门发出备案通知单。区县局交易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批准销售情况书面告之本局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二、开发企业以已批准内销预售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除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权属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外,抵押当事人应提交原办理土地出让管理部门、现办理预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的抵押意见书,交易管理部门须在七日内出具‘城镇房地产抵押意见书’,原存有抵押宗地房地权属档案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方能办理抵押登记。

  三、开发企业以已批准现房销售的内销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除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权属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外,抵押当事人还应提交现办理立契过户的交易管理部门的抵押意见书,交易管理部门须在七日内出具‘城镇房地产抵押意见书记书’,原存有抵押宗地房地权属档案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方能办理抵押登记。

  四、内销预售商品房的竣工交付、立契过户和申领权属证件:
  (一)开发企业凭建筑工程竣工核验合格的有关资料向原办理预售登记的市或区县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确权并核准面积(房屋、土地)。
  (二)权属管理部门将房产确权及核准面积(房屋、土地)情况,书面告之原办理土地出让管理部门。由出让部门核准地价缴纳情况。
  (三)属市局出让处办理出让手续,出让处将认可办理转让过户、发放权属证件的数量书面分别告之市场处、权属处,市场处将原属区县局办过户的,转区县交易管理部门。
  属区县土地出让或地政科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或土政)科将认可办理转让过户、发放权属证件的数量分别以书面告之同级交易管理部门和权属管理部门。
  (四)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在按〈内销商品房管理工作程序〉,办理土地出让管理部门认可范围内已预售出部分的立契过户手续前,须:
  1.核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看有无他项权利。
  2.将出让管理部门认可的数量范围内应立契过户情况书面告之本局权属管理部门,以利交易双方办理立契过户后的申领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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