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水管[2007]58号
泰州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盈利(靖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岸线建造公用码头工程的请示》(泰政水[2006]45号)经我厅核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作出行政许可(长许可[2006]62号),同意盈利(靖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江澄通河段福姜沙左汊左岸、靖江市六助港河口处建设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码头(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1万吨级泊位1个和3万吨级泊位2个,使用长江岸线886米及相应水域。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拟建码头工程应在六助港河口改道迁建完成后再行建设,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就拟建工程与堤防的衔接及防洪封闭闸口等进行专项设计,连同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你局审定,并报我厅核备。
二、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区域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河床地形的监测,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你局对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期间,请你局加强项目现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意见,工程竣工时组织涉水工程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