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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规范化管理,节约行政事业费用开支,杜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遏制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堵塞经费开支漏洞,根据车辆状况需要,实事求是地维修车辆,保证车辆运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厂家,维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需签定市交通局统一制定的维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维修汽车审批制度。各单位需要送修的车辆,需由本单位车管人员做出鉴定,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并做维修费用报销依据。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单位车管干部在《汽车维修报告单》送单位领导审批前,必须填写需送修车辆的认定厂家,不得擅自到非认定维修厂家修理,不正确填写认定的维修厂家的报告单,财务部门不受理备案。

  第七条 建立车辆档案制度。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检测记录。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车管部门也要建立汽车及维修档案,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需严格遵守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信守合同,努力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局规定的汽车修理行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在修车结算中给予司机或单位回扣、赠礼品、报销其他费用等不正之风现象发生。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对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规定维修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收费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取消被认定维修资格,或扣减相应经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第一批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定点单位名单
3.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
6.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
区李家坟5号(朝阳区
续 表
7.北京市丰田汽车维修服
9.北京出租汽车公司保修
0.北京市第二公共汽车
第三保修分公
1.北京燕京汽车
2.人民日报社汽车修理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
北京专修
4.北京市首汽集团公司
修理
园南里44号(南三环
立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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