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8月2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