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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扩大试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1-05 生效日期: 1996-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试点企业,部分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改革要求,为了改进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彼此制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并适应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企业所得税正确、及时、合法地缴入国库,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局以京国税二[1995]390号《通知》对部分企业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了企业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纳税申报,并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制度。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工作,并扩大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试点企业范围确定为:(1)1995年已经试点的企业;(2)中央在京集团企业;(3)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内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商品流通企业;(4)根据《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对城市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系统的各支行、营业部。纳入1996年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另行印发。
  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试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培训、辅导等项工作。

  二、参加1996年试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商北京注协确定。被确定的中介机构,通过培训辅导,发给1996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查帐鉴证临时《资格证书》,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证书》方可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
  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原则上应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双方能够接受而且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根据查帐鉴证企业的规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收取和支付。但考虑到此项工作正在扩大试点中,各方面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总结,需要各方面给予支持配合。为有利于工作开展,经与北京市注协商定,最高收取和支付费用的参考标准: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20万元;大型企业一般不超过12万元;中型企业一般不超过5万元;小型企业一般不超过2万元。

  三、试点企业可选择委托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为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试点企业不得选择委托同一个主管部门内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如必须委托同一个主管部门内的中介机构为其查帐鉴证的,须经试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需通过资格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
  试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需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须抄送试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份。

  四、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税收措施进行。中介机构对试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的主要内容是:年度收入总额及其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境外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关联企业往来等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己纳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各项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结束后,应依照查帐鉴证的结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写出《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并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纳税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等附件。
  中介机构及其查帐鉴证人员对形成的查帐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查帐鉴证报告经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试点企业应自行纳税申报或委托税务代理纳税申报。试点企业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自核自缴入库应补交的税款,需退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试点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对过期申报和税款滞纳等问题,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试点企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所得税并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无论其盈亏或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均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保留稽查权,对1996年的试点企业应逐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可视情况,选择10%左右的试点企业,到户稽查。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试点企业和中介机构任何一方有违规行为,造成试点企业少缴和漏缴税款,税务机关除对试点企业核实情况按规定如数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查帐鉴证的资格。
  对试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工作中,如需要查阅中介机构查帐鉴证的原始记录,可开具证明,向中介机构查阅或作必要的摘录。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扩大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主管国家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一、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略)
四、纳税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略)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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