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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中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
  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
  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
  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
  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
  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或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外聘评估员所在单位的船员;
  (三)其他违背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般应在船上进行,但在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可在岸上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和航线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一《驾驶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   驾驶专业船员申请下列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时必须进行现场航线操作考试。
  (一)长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J级航段船长升职考试;
  (二)珠江水系:初次考试、A级航区延伸航线考试;
  (三)黑龙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

    第十一条 现场航线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应根据船员报考的航线,选择有代表性的一段或数段航道进行考试,但考试总里程应不低于所报考航线总里程的2%,报考航线里程在500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公里。

    第十二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航行操作;
  (二)航行参考图的绘制;
  (三)助航、通讯设备的应用;
  (四)应急应变;
  (五)船舶操纵;
  (六)船舶通过桥(闸)区的操作。

    第十三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在船上或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考试(评估)基地进行。
  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二《轮机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五条 评估员应将单项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六条 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每个实操考试项目得分为该单项分值的70%及以上方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后6到12个月期间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承考船舶的等级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

    第十八条 在实操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条 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应按规定纳入内河船员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认可,考试发证机关可采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内河二等以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制订办法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

  一、二副、三副
  (一)航行操作
  1.航道情况:包括地名、主要碍航物及高程、水上水下建筑物(过江管线)、控制河段、当季滩漕、漫坪地段,航道变迁情况;分叉航道及通航水位等;
  2.水文情况:包括航道内漫坪地段水位;分叉航道通航水位;航道内水流特性、不正常流态的分布;潮汐情况(感潮河段);设标水深等;
  3.航标情况:包括航标(上、中、下游及海区标志)标名、概位、灯质(三要素)等;
  4.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航路选择;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
  5.船舶避让: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正规?t望全面性和及时性;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别;避让方法;变向、变速等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避让需要及时调整船位情况等;
  6.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
  1.坐标真北;航道的基本走向;上、下行航线和参考航向;
  2. 助航标志:标名、标位、灯光及闪次等;
  3. 航道概况:浅滩、主要障碍物的高、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
  4. 水流概况、各副航道开放水位和滩地漫坪水位等;
  5. 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
  (三)助航通信设备使用
  雷达、望远镜、测深仪、探照灯、磁罗经、甚高频、GPS、扩音器等设备的操作和应用。
  (四)应急应变
  预防和应变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能力,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队断缆等;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等。
  (五)船舶操纵
  1. 出航准备:按准考职务职责要求进行航前会相关工作布置和检查,检查包括车、舵、笛、锚、缆、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号旗等;
  2. 掉头作业:包括掉头地点和掉头方向选择、缩小掉头圈的方法、在狭水道、浅水区、小港等水域的操作方法等;
  3. 编解队作业:船队系缆情况、各种情况下的系解缆作业等;
  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二、大副
  在二副、三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
  (一)应急应变
  发生走锚、偏荡等险情的应对措施。
  (二)船舶操纵
  1. 抛起锚作业:抛起锚方法;锚抓底、锚离底的判断;
  2. 靠、离泊作业: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靠、离泊操纵的基本方法;
  3. 船队航行、掉头操作及注意事项;
  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
  三、船长
  在大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
  (一)应急应变
  1. 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等险情的应对措施;
  2. 难船施救。
  (二)船舶操纵
  能够在各种条件下进行锚泊作业;靠、离码头作业;船间靠、离作业;系、离浮筒作业;编解队作业等。
  (三)通过桥(闸)区的操作
  船舶在桥(闸)区、坝区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熟悉相关规定。
附录二: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

  一、二管轮、三管轮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主机备车和完车工作内容、最低起动转速和临界转速,航行中值班和巡回检查,泵部、空压机、锅炉、分油机、防污染设备正常启动、停车要求,锚机、绞缆机,发电机并车及负载转移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辅机启动困难,柴油机冷却水或机油温度过高,柴油机排烟不正常,柴油机拉缸,水(油)泵不排水(油)或压力建立不起,分油机运转中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出水口跑油、溢油口溢油,锅炉不能启动、锅炉水位异常波动,空压机机械故障及排气量低,配电板不能正常供电或发电机并车困难,启动控制箱及报警保护系统、船用齿轮箱、简单的零件图和电气图的识别等。
  (三)应急应变措施:柴油机飞车、突然停车,柴油机曲轴箱爆炸,柴油机滑油压力突然消失,柴油机拉缸、增压器异响、舵机失灵、全船失电、机舱失火、船舶碰撞、触礁、进水的处理,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等。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各类泵部拆装与调整,柴油机气阀间隙调整,柴油机高压油泵供油定时调整,喷油器调试、校验,空压机气阀间隙调整、锅炉风油比例调整等。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游标卡尺、千分尺、万用表或兆欧表的正确使用,缸套或活塞测量,电流、电压及二极管或三极管测量,机电设备绝缘性能检查等。
  二、大管轮
  在二、三管轮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柴油机主要系统,轴系、舵机、制冷系统等。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换向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各缸排温或爆压异常,轴系异常振动、尾轴内漏或外漏,舵机不来舵、跑舵或舵机振动过大,制冷空调系统故障,汇制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凸轮轴的拆装,柴油机配气定时、喷油定时,柴油机离合器的拆装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拐档表、爆压表使用记录,轴瓦厚度、主轴承间隙、连杆轴承间隙,柴油机机座平面测量。
  三、轮机长
  在大管轮的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舵系检查与修理、尾轴密封材料的使用、海底阀的维护与保养、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摇控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等。
  (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调速器、柴油机增压器、锅炉或压力容器安全阀调整等。
  (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螺旋桨螺距测量,螺旋桨轴及尾轴承间隙检查调整,轴系曲折与偏差测量等。

  附录三:内河船舶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姓    名



性 别



准考证号码



申考等级职务



申 考 航 线



考 试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考船舶、基地

船名:

总吨(GT)/主机功率(KW):

船长姓名、适任证书编号及签发机关:

船长签名: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签名:

序号

考  试
项  目

标   准
分   值

考试地点(航段)或试题内容
及考试情况简要记载

项  目
得  分

评估员

1

航道引航操作

船 长    10
大 副    40
二、三副 45







2

绘制引航参考图

船 长    10
大 副    10
二、三副 10







3

助航通信设备

船 长    10
大 副    10
二、三副 15







4

应急应变

船 长    25
大 副    20
二、三副 15







5

船舶操纵

船 长    25
大 副    20
二、三副 15







6

通过桥(闸)区

船 长   20







总    分



考 试 结 论

合  格 □         
主考官:
不合格 □                       
年    月    日


  附录四:内河船舶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姓    名



性 别



准考证号码



申考等级职务



考 试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考船舶、基地

船名:

总吨(GT)/主机功率(KW):

轮机长姓名、适任证书编号及签发机关:

轮机长签名:

基地名称:

功率(KW):

基地负责人签名:

序号

考  试
项  目

标   准
分   值

考试地点(航段)或试题内容
及考试情况简要记载

项  目
得  分

评估员

1

机电设备操作管理

轮机长   10
大管轮   15
二、三管 35







2

故障判断分析排除

轮机长   30
大管轮   30
二、三管 15







3

应急应变措施

轮机长   25
大管轮   20
二、三管 15







4

机电设备拆装调试

轮机长   25
大管轮   20
二、三管 20







5

量具仪表使用测量

轮机长   10
大管轮   15
二、三管 15







总    分



考 试 结 论

合  格 □         
主考官:
不合格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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