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公法字[1988]43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
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整,以便理顺分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公安局预审处负责审理的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以及地铁、公交、机场分局等单位办理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分别交有关分县局负责审理。分工如下:
1.公交分局审查处理的案件(包括二处直接查获送公交分局审查的案件),十三处收审始审查的流窜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由公交分局负责向有关区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移送起诉时,案犯由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换押手续,由公交分局负责将案犯送至当地分局、县局看守所羁押。
2.市劳改局、市公安局四、五、七、十、十四、十五处和地铁、机场分局等单位查获的案件,需要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很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局领导同意后向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请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逮捕后,由市高法制办公室开具逮捕证和交办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办案单位在2小时以内将案卷材料、赃证物和案犯一并送交到分县局预审科。由分县局预审科宣布逮捕,发被捕人家属通知书。经预审,需移送起诉的案件,由分县局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逮捕案犯的数字统计,仍由原提请逮捕单位负责。
二、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向各分县局交办案件,公交分局向区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案件,按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办理。对几种比较特殊的案件管辖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公交分局在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长途汽车上查获的犯罪分子,由该路车的车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管辖。
2.地铁分局在地铁车站和地铁列车上查获的犯罪分子由地铁车辆段所在地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管辖。即复兴门至古城一线由石景山区管辖;环线由海淀区管辖。
3.在本市不同区县多次犯罪的,由最后一次作案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管辖。
4.结伙共同多次犯罪的,从犯需要依法判处的随同主犯,由有关区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管辖。
三、本通知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1980年市公、检法《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仍按原通知执行。
198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