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听民意,聚民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好地为市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促进厦门经济特区两个文明建设,决定建立“市长预约接待群众日”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预约接待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领导。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预约接待,并根据需要请相关部门配合参加接待。具体名单由市信访局根据群众约访情况提前排定,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确定。
(二)接待时间。市长预约接待时间一般选定在每月中旬半天或一天,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调安排。
(三)接待地点。采取下访的方式,到实地当面听取群众代表的反映。
二、预约接待范畴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后的反映;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来发展等大政方针及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重大改革项目的出台,以及涉及我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及情况反映。
(三)涉及面广或经市、区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后仍得不到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和各个时期的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信访问题。
(四)群众生活和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下列情况暂时不列入预约接待范畴:
(一)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还没向各级、各职能部门反映过的问题,或有关部门已在协调处理中的问题。
(三)责任单位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意见,上访人仍提出无理要求、要求过高,又无新的情况和新政策的。
三、预约接待程序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依照以下程序处理信访事项。
(一)市信访局根据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进行筛选、汇总,选择突出信访问题,呈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报市长审定。
(二)市信访局列出市长预约接待群众的具体时间表,联系市长、副市长和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届时参与接待工作。
(三)根据预约接待的安排,由市信访局提前通知群众预约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四)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5人以下代表预约反映。
(五)市信访局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工作。
四、督查反馈要求
(一)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责任部门应按市政府接待领导提出的处理原则与思路,在接待后继续负责处理落实,直至妥善解决。
(二)对于市长预约接待群众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或按市领导的要求时限内办结,并向市信访局反馈落实处理情况,同时,责任单位要及时答复信访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说明办理进度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市信访局负责接待事项的督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工作。对市领导接待中责成各级、各部门查办的信访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督办,及时掌握责任单位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妥善解决。
(四)市信访局收到责任单位的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核,符合结案标准的,报送有关市领导审阅同意后结案,或按市领导新的批示意见继续办理。不符合结案标准的,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五)每月底由市信访局对市长预约接待群众日活动情况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五、保障工作
(一)保卫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做好接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维护好接待秩序。
(二)后勤服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用车等后勤服务准备工作。
(三)新闻报道。由市信访局通知各新闻单位做好市长预约接待群众日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一)各区、海沧管委会及下属镇(街)和各委、办、局都应设立每月行政领导接待群众日,信访量较大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每月适当增加接待日次数。同时,改进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主动下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市长预约接待群众日交办的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和市直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年终考核。对交办的信访问题,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或应落实而没有及时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厦委组(1999)026号文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接待日工作的检查指导。市信访局要加强对各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接待日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自查、抽查,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改进方法,完善制度,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领导接待群众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