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5 生效日期: 2011-1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11]65号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周思海。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59号207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