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2011]65号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周思海。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59号207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