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411号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评审意见》(宁价费[2002]72号)和《关于宁德市自来水成本审核的补充意见》(宁价费[2002]82号)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1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二、商业用水价格由原1.3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6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工业用水价格仍维持1.3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2年9月1日起用水开始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