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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科委系统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3 生效日期: 2011-06-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科[2011]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73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度科委系统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我们在认真做好系统国有企业2010年度国有资产及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委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2011年度市科委系统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企业财务快报由报表封面、报表及分析报告组成。具体包括:

  

  (一)封面:主要反映企业单位地址、负责人、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报表:报表主要以反映企业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人工成本和经济统计信息等情况的财务快报表和重大财务事项表。

  

  (三)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编制报表过程需要说明事项、披露编制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以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填报范围

  

  (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二)上海科学院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所属改制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和本院;

  

  (三)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汇总报表及相应的分析报告一份;

  

  2、所属企业分户数据及分块汇总数据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报送方式

  

  1、电子文档采用网络传输

  

  (1)上海科学院所属企业上报电子文档网络传输email地址:lilly0094@sina.com;

  

  (2)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上报电子文档网络传输email地址:ban-li1011@163.com;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企业上报电子文档网络传输email地址:shkwkb@gmail.com。

  

  (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企业快报网络传输email地址:shkwkb@gmail.com。

  

  2、纸质报表及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海科学院所属企业报送上科院,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报送市科协。上科院、市科协经审核汇总后将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市科委(送至: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财务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企业报送市科委(送至: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财务处)。

  

  (三)报送时间

  

  1、企业财务快报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及分析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分别报送上科院、市科协和市科委(送至: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财务处)。7日内上科院、市科协将汇总数据、纸质报表及分析报告送市科委(送至: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财务处、email地址shkwkb@gmail.com)。8日内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10日内报送纸质报表及分析报告。

  

  2、重大事项表按月上报,电子数据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随快报一同上报;7日内报送纸质报告。当月未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作零上报处理。8日内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10日内报送纸质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工作软件

  

  (一)企业财务快报使用市国资委统一布置的软件录入。软件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登陆www.shgzw.gov.cn后请在业务应用数据下载中下载。

  

  (二)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在国资报表平台下运行,内含具体操作说明及企业财务快报指标解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各企业领导应认真抓好企业财务快报分析工作,及时把握企业经营动态,更好地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管理,强化责任。企业财务快报是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各企业应建立财务快报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承担财务快报的工作部门及负责人,确保财务快报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的;拒报或屡次迟报数据的单位(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结合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各企业应重点抓好重点子企业的财务快报上报和汇总分析。做好对财务风险的梳理、分析工作,并及时响应市国资委提出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应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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