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已转发你们。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又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国务院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比较紧,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抓好这项工作,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确保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支持、配合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的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行政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2001年7月上旬一7月底。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地、州、市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823210、6824263,国库处)。
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时间安排在2001年8月一9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各单位对拟保留的账户和拟撤销。合并的账户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到人民银行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进行复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2001年10月。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等单位,组织对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于处理;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不认真自查自纠,不如实上报银行账户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表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