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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等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4月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江苏省如皋市如皋钢厂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的事件。国务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狠狠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我市共有“地条钢”生产企业数十家,检查时已发现加工“地条钢”达数百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条钢”是用废旧钢铁作原料,用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至工频炉加工而成的,未除去杂质和碳、硫等化学成分,属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用“地条钢”坯制成的钢材质量低劣,一旦流入建筑市场,将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监察、建设、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狠狠打击非生产销售“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执法检查。一是现有“地条钢”生产企业必须尽快转产,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标准的产品,绝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包括招商引资)兴建“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生产项目,正筹建和准备投产的要立即停止。二是要对生产“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企业采取彻底断电源、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等“五彻底”措施,坚决予以取缔。三是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要求,开展对建筑用钢材的质量专项抽查和强制检验。凡在抽查和强验中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源头和流向;对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收回已出厂的该产品,责令经销单位立即追回已销售的该产品,并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等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对在打击“地条钢”的过程中行动迟缓、治理不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当地领导的行政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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